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47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01]ZDZB[GK]2024009

二、项目名称磁刺激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太阳圣火健康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68-1号永辉城市生活广场4#楼708单元

 

被投诉人1:福建中医药大学

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282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357号(原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11层10办公、17层09办公

 

相关供应商:福州闽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花溪中路西侧金城湾翠微大厦(金城湾商业项目)35A#塔楼7层24、25、26商务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太阳圣火健康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圣火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中医药大学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招标公司)组织的磁刺激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ZDZB[GK]2024009,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审指标4)3.冷却系统:高效变频智能液冷一体式散热系统;高效智能散热系统,支持24h持续刺激输出,当冷却系统发生故障时,有提示或停止磁场输出;(需提供证明材料)。投诉事项2:(评审指标5)4.▲主机双通道,标配蝶形刺激线圈,增配小动物线圈,线圈刺激磁场范围直径≤25px。刺激线圈具备温度显示、磁场强度和磁场上升率三种显示功能,温度显示精度±0.5℃;(评审指标8)7.刺激线圈具有实时磁场监测传感器,实时监测每个脉冲的磁感应强度上升率并在线圈显示器显示;(需提供证明材料)。投诉事项3:(评审指标7)6.刺激线圈选配磁力线控制套件,聚焦靶区,非靶区磁场衰减35%以上,降低刺激非靶区风险。投诉事项4:(评审指标16)2.▲输出脉冲重复频率:0.01Hz~100Hz可调;1Hz以下步长0.01Hz,1Hz以上步长1Hz;允差士3%;(须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诉事项5:(评审指标26)3.可实现单脉冲刺激、重复脉冲刺激和模式化刺激(含TBS模式)、成对脉冲刺激、双拍成对刺激、调频调幅等多种刺激模式;支持≥15种组合方案;内含多种专家方案;支持自定义编辑方案。投诉事项7:答复函依然明显的排他性的指向特定品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达招标公司接受福建中医药大学的委托,于2024年6月1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7月9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4年7月11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闽旭公司,中达招标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人太阳圣火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2024年7月3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太阳圣火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太阳圣火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收到太阳圣火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其中投诉事项6经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其余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5及投诉事项7均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在履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福建中医药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关于“(评审指标1)”的规定,本次采购的“磁刺激仪”可用于开展小动物经颅磁刺激调控研究,主要用于小动物实验及科研用途。因使用强度大,对于冷却效果要求高,(评审指标4)设置的变频技术可以根据当前温度智能调节不同强度的冷却模式;因采购人需要实时掌握刺激强度等指标,(评审指标5)和(评审指标8)的设置便于采购人观察实验数据;因对小动物刺激部位要求精度校高,(评审指标7)设置的磁力线控制技术是使磁场聚焦靶区,减弱非靶区磁场,优化磁场效应;因对于刺激频率调节需要更高的精度,(评审指标16)的设置可提高科研结果的精度;因需要设备具备多种刺激模式,(评审指标26)设置的调频调幅模式可刺激频率、强度可以实时调整,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的设置均是本次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设置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是为考察供应商是否具备提供可用于高精准度科研实验仪器的条件,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提出满足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条件为南京伟思公司独有,相关技术和服务要求的设置存在指向性、排他性的主张,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同时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佐证材料,且实际参与本次投标并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和服务要求作出无偏离响应的产品不仅只有南京伟思公司的产品。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5所涉及技术和服务要求存在指向性、排他性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5及投诉事项7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5及投诉事项7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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